为加强多媒体教室的规范化管理,保证正常教学秩序,强化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维护管理,确保优质高效地为教学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:
第一章 使用申请
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主要为满足正常教学使用需要,一般不作他用。计划内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。
第二条 非计划内教学及其它活动使用多媒体教室,使用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教务科提交使用申请,教务科安排教室后,经教育技术中心主管主任审查同意,到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管理部备案。
第三条 校、院两级学生社团使用多媒体教室,由学生工作部或学院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办理手续,凡由学生出面联系的一律不予受理。班级学生活动原则上不提供多媒体教室。
第四条 未经办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使用多媒体教室。
第五条 非教学目的组织学生观看影视活动,不得使用多媒体教室。
第二章 使用管理
第六条 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多媒体教室,由上课教师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。
第七条 未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多媒体教室,教师提前与教育技术中心联系安装课(软)件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。
第八条 使用公用计算机时,严禁私自删除计算机系统文件或他人文件。
第九条 如上课期间出现技术性问题,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及时处理。
第十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,须接受多媒体设备使用培训,不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得使用多媒体教室。
第十一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,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,严禁违规操作。
第三章 日常管理
第十二条 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管理、环境卫生和开关门由物业值班人员负责,多媒体设备的维护管理由教育技术中心指定人员负责。
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开门,上课结束后,及时检查多媒体设备是否断电,确保安全。
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及时打扫室内卫生,保持室内清洁,避免扬尘损坏多媒体设备。
第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建立多媒体设备电子档案,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,确保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